发布于 2024-10-18
1、不需要。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技术服务费如果是属于研发费用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加计扣除的。
2、加计扣除一定要技术合同认定。根据相关信息显示,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于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折旧费均不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 专利申请 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从政府或母 公司 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
4、高新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必须用于所被认定的高新企业所属行业。例如高精装备制造,大数据软件开发之类。普通的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只需要是研发投入即可,符合加计扣除法规所罗列规定的各种情况。简单来说,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范围高新企业的研发费范围。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进行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手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关于加计扣除会计分录怎么做介绍如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服务业按照15%加计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即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对某些行业来说,产量保持不变或降幅有限,但如果投入较少,税负可能会增加。为了保证这些行业的税负,决定对这些行业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来说,包括四种服务,即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给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目前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10%或15%的加计抵减优惠;二是购进农产品后用于生产销售适用13%税率货物,可以加计1%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于4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主要针对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这些行业因其业务特点和进项税额属性,而被单独作为试点对象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行业主业务判断标准依据销售额比重,超过50%即可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