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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软件开发(软件开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于 2024-07-21

软件开发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吗?

软件开发技术合同不一定免征增值税,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只有是提供了技术开发的试点纳税人,在提出免征增值税的请求,且请求被批准的情形,试点纳税人才可以依法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且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可比照第(一)种情况进行。

软件研发技术服务费免税可以开电子普通发票。软件企业,开具0税率普通发票,需要先到科技局做合同备案。软件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收到软件开发服务费时,应确认销售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认证的技术开发合同,想免增值税的,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开增值税发票需要缴税。下面说的比较清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

百分之13。根据查询华律网信息显示,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百分之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百分之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该税率是13%和3%。软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在中国通常适用的是13%的标准税率。这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例如,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如果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单纯销售产品,而不转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缴纳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百分之十七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不享受退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其中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开发进项能加计抵扣吗

1、根据一般的税务规定,软件开发进项是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加计抵扣政策的。增值税加计抵扣是指纳税人在购买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服务时,可以将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外抵扣到应纳税额上,从而减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

2、不可以抵扣,购买的软件属于管理用的资产,不属于生产所用,只能做无形资产摊销,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3、根据上述规定,对应的出口货物的进项不可以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应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5、研发费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后就不能再计算费用的,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务操作误区误区一:当年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以后就不能享受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